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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什么依据?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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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什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
出口
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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