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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2021-05-31 浏览: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需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 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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