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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设定依据
2021-05-28 浏览: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设定依据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设定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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