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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设定依据
2021-05-20 浏览: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设定依据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设定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税或者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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