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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的设定依据
2021-01-26 浏览: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的设定依据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的设定依据有两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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