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财税知识 > 常见问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
2020-12-24 浏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 点击返回
您可能还喜欢
什么是格式条款和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有效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承诺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的宅基地可以抵押吗?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联系电话:13331198565
Copyright © 2024 www.jjjk.com.cn 北京聚佳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志达办照官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高和蓝峰A座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