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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2024-08-27 浏览: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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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2 份  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办理流程图

   北京税务报道公司 聚佳会计提示各个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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