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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2023-01-11 浏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根据聚佳会计小编之前的想象有点不一样啊,也是啊凡事都不能依照自己想怎样就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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