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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发表于 2026-02-12 浏览:
文章导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北京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聚佳会计小编对这个社团组织也就是社会团体的组织是很清楚明白的。
 

公司注册流程小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名称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组织是社会上的非盈利性质的组织,名称当然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了,不能随便的乱叫啊。这个名称其实就是字号,有关税务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税务服务咨询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也是要经过批准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这个其实也就是像公司注册一样,需要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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